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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本文自2016年9月6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2008年度汇算清缴是新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最终体现。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做好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管理,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正确填报相关资料,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准确率。

三、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录入、审核工作。2008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原报表相比变化较大,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申报,加强审核,使用好省局新开发的汇算清缴软件,及时准确录入,确保各项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真实完整。

四、做好汇算清缴汇总表和总结报告的报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按照总局提出的总结内容要求形成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与汇算清缴汇总表一并(纸制和电子两种)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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