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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幼儿园的税收管理,根据哈价联发〔2009〕2号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非财政拨款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必须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幼儿园注册许可证》,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购买发票时,凭《发票领购簿》领购《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

二、上述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免征的营业税,必须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备案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各单位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巡查力度,督促辖区内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依法办理减免税备案。对未办理减免税备案申请的,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问题,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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