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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费发票》)由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承印单位统一印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省分公司)负责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印制计划,并在印制完成后到指定承印单位领购,送到集中打印点。

二、《人寿保险费发票》为机打单联式发票,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正文印色为棕色,其发票代码为223000931516,第6、7位为年份代码,随发票印刷年度的变动而变动,发票号码为8位流水号,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印色为红色。

三、人寿保险省分公司目前未委托银行、邮政等代理机构代办其保险业务。今后如发生委托代开发票事项,需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于签订代开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交人寿保险省分公司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

四、《人寿保险费发票》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启用。人寿保险省分公司现使用的五种发票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10年7月1日,届时作废,剩余发票由人寿保险省分公司负责统一收缴、登记造册后,报省地税局审批缴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发票》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业务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待两种发票实现集中打印后,另行归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陆海空一卡通(A型)专用发票》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陆海空一卡通(B型)专用发票》于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剩余发票由人寿保险省分公司负责统一收缴、登记造册后,报省地税局审批缴销,其对应的相关业务需再使用发票时另文通知。

五、人寿保险省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存储数据信息和《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备查。《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仍应严格按照黑地税函[2004]163号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人寿保险费发票》式样(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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