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各相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信息管理处将对税收征管软件税务登记模块做相应的修改,各地已经印制的旧表仍可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添加新内容,旧表用完为止,新表应按照总局规定的新式样印制。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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