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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本文自2017年8月2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是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市(地)局要引起足够重视,通过发票专用章统一备案,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大力度,扩大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屏、税务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和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具体内容。

  三、明确责任,抓好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禁止以各种形式指定或变项指定纳税人到指定场所刻制发票专用章。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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