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启用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本文自2017年8月2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财务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同意启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属于人民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发生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保费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保费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厂家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成品规格为241mm×177.8mm。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为三联制,第一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发票名称左侧套印红色公司标识。
三、《保费发票》实行统一代码,按代码规则发票代码为:223001131585,发票号码为印刷流水顺序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均采用哥特字体印刷。
四、《保费发票》的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暂由人民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负责,按年度向省地税局提报发票印制计划。各市(地)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样式附后)。
五、人民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各市(地)分支机构申请领购《保费发票》时,需填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分公司发票领购申请表》(样式附后),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到人民人寿黑龙江分公司领购。首次领购时,还需将发票专用章印模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六、《保费发票》于文到之日起启用。
七、各级地税机关要督促人民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及其市(地)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式样)
2.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分公司( )季度发票领、用、存情况表(式样)
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分公司发票领购申请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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