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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生产和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就牡丹江市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生产和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44号)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代开建筑业发票按照《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按开票金额(不含税)1.2%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生产、经营所得其他行业发票,个人所得税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1.2%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年度终了后,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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