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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8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伊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伊地税发[2011]66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伊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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