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6月1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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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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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