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陕地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16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陕地税函[200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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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陕地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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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陕地税函[2006]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