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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阳偏转集团公司提取2005年度管理费的通知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咸阳偏转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集字〔2005〕066号),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向所属企业:咸阳偏转包装箱厂、咸阳偏转劳动服务公司、咸阳偏转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陕西同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511.7万元以内。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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