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延安市、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陕油字〔2005〕7号)及有关资料,经研究并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精神,同意其按销售收入0.5‰比例向下属3户企业:延长油矿管理局、延炼实业集团公司、榆林炼油厂计提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专门用于管理开支,提取总额应控制在1097万元以内。所属企业在比例以内上交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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