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述企业主管地税部门要对企业占地面积,办公、生活区面积,其他用地土地面积以及单位税额进行认真调查,准确划分征免范围。税款征免情况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局。

2006年10月20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