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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11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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