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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7月20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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