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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6月27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0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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