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无取水许可证纳税人缴纳水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开征后,税务总局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对无取水许可证纳税人设置按税额标准三倍征收。由于我省存在大量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且取水许可证办理周期较长,经请示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对无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不加倍征收。经研究决定:
一、对我省无取水许可证的水资源税纳税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所属期内水资源税按适用税额标准征收,不再加倍。
二、无取水许可证纳税人2018年2月15日前申报补缴2017年12月份水资源税的,不予行政处罚,不加征滞纳金。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在过渡期内积极主动联系水利(务)主管部门,尽快办理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导致缴纳水资源税时负担增加的,责任由纳税人自负。
实际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处室联系。
联系人:财产与行为税处 高巍 029—87636387;
征管与科技发展处 张津 029—87636412;
纳税服务处 李东 029—8763633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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