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企业纳税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9日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1号)、《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7〕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税务稽查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每月申报期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经营情况,对其上月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的税收管理方式。
第四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月申报期内完成对纳税人上月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具体核定程序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每月1-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经营情况,填报《企业纳税人经营情况报告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岗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核定其当期应纳税额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企业纳税人的核定定额。
(三)日常管理岗应在定额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通知后,应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项。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未核定的其他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依照上述程序进行税款核定。
纳税人有税收抵扣额、减免税额、减免项目的,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据实申报,税务机关据实扣除、减免。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人除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以外的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按各县区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方式,计算或确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一并下达。
对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的印花税,符合《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确定的比例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一并下达。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纳税人税款核定信息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第八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或核定定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重新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九条 核定征收税款的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缴纳(预缴)税款,其他税款按月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申报缴纳。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纳税人税款核定程序进行企业纳税人税款核定工作,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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