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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局基金处: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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