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发布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第五十六条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中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重新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备案机关,列出了纳税人需提供的备案资料等。
为贯彻落实《规程》,规范全省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管理,根据《规程》第五十四条授权,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中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规定,现就落实《规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部分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规程》第四十二条相关内容的明确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规定,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属县级地税业务,据此明确《规程》第四十二条所称“主管地税机关”为县(区)级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备案类减免原则上由县(区)级地方税务局办理。
根据《规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区)级地方税务局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整理相关资料并归档,做好登记台账,及时向市局报备登记台账。各市局在年度终了后汇总登记台账并上报省局,以备事后检查。
二、对《规程》第四十三条相关内容的明确
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中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规定和《规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符合备案类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时需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规程》第四十三条需报送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实践中这五种备案类减免税占绝大多数。现就《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这五种情形在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证明材料明确如下:
(一)军事设施。
1.军事单位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书留原件,其他看原件,留复印件;
2.上级主管机关或军事主管部门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3.审批土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土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5.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留复印件;
6.项目方案总平面布置图。留复印件;
7.征收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学校。
1.学校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组织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书留原件,其他看原件,留复印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相关文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3.审批土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土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5.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留复印件;
6.项目方案总平面布置图。留复印件;
7.征收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幼儿园。
1.幼儿园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组织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书留原件,其他看原件,留复印件;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幼儿园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相关证明或文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3.审批土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土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5.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留复印件;
6.项目方案总平面布置图。留复印件;
7.征收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养老院。
1.养老院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组织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书留原件,其他看原件,留复印件;
2.县级以上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养老院的批准文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3.审批土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土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5.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留复印件;
6.项目方案总平面布置图。留复印件;
7.征收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医院。
1.医院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组织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书留原件,其他看原件,留复印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设立医院相关批准文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3.审批土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土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留复印件;
5.占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留复印件;
6.项目方案总平面布置图。留复印件;
7.征收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五种情形,申请减免备案的单位提供的复印资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主管地税机关要告知申请减免备案单位,若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纳税人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对《规程》第四十三条中:(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四)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五)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以上备案情形实际中发生较少,在备案时需报送的“证明材料”建议参考本条已明确的五种情形,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自行明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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