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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在贯彻《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而保证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但从日常管理中反映的情况和全市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看,目前在少数一些地方和单位中,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混乱的问题仍比较突出,需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近年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清费减负的要求,在重新公布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已将部分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的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的有关规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其中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应将缴纳税款后的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相关单位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混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往来款票据替代税务发票。

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使用票据问题。按照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办班及收费管理的通知》(甬党办发[2001]60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受其委托的单位所举办的培训班,不得向培训对象收费。事业单位举办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07]68号)的规定。对按照核定标准向培训对象收取的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培训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事业单位自行举办的其他各类培训(办班)收费,不能使用财政票据。

三、关于各类民办学校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学历教育、且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依法批准收取的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专用收据”(今后应用新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软件后,改用“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或“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四、关于各类幼儿园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的有关精神,除公办幼儿园按原规定继续使用“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今后应用新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软件后,改用“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下同)外,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经县级以上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可以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财政部门从严、限量提供“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对不同时具备《办园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其他幼儿园,其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问题。近年来各地都涌现了一批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特色医院、评估中心和咨询服务事务所等,这些非营利性机构在开展咨询服务、医疗服务、项目评估、学术研究、办班培训等业务时,因其性质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的规定,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不得领用财政票据。各地在本通知下发前,因政策把握不准已经发生票据混用的,应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基础上,及时予以更正。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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