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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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