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事项受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涉税事项办理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受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受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涉税事项办理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涉税事项是指依纳税人申请应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的登记、申报、征收、备案、审批、报备、资格认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事项。
第三条 纳税人涉税事项受理流程: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内部流转,限时办结。
第四条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资料报送应当明确列出,不得额外要求纳税人补充或增加其他资料(附件一)。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资料原则上要求纳税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窗口受理人员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分支机构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相关资料原件的,对确不能提供资料原件的,可要求纳税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后予以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报送涉税事项所涉及的表证单书一律
使用本文所附表证单书(附件二)。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窗口涉税事项受理职责:
(一)负责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
(三)负责审核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诺是否到位;
(四)负责对当场办结事项进行审核和办结;
(五)负责限时办结事项申请信息系统录入;
(六)负责对涉税事项相关资料的后续传递;
(七)负责资料的归集、归档。
第八条 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单上应注明受理事项、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并加盖税务机关业务章。
第九条 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窗口受理人员按日整理受理的涉税资料,并于每日下班前将受理的资料进行整理后,交给大厅资料管理员。资料管理员负责将大厅各窗口受理的涉税资料进行归集、归档或移送。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备案类和审批类涉税事项资料需移交各单位综合业务部门。资料管理员应于次日通知各单位综合业务部门领取,移交人和接收人要在《资料移交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综合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大厅移交的备案类和审批类涉税事项资料,并按照规定审核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办理时限:
(一)需要窗口当场办结的,受理人员即时审核、办理、出件。
(二)需要限时办结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附件一)审核、办结、出件。
(三)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办结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将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期限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当场办结的涉税事项,当场出件,窗口送达,并签收送达回证;限时办结的事项,综合业务部门出件,管理员送达,并签收送达回证。
第十六条 在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将按照《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涉税申请事项;
(二)受理涉税申请时未开具受理单;
(三)受理资料不齐全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或超过上级规定要求纳税人多报送资料的;
(四)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到位,造成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流程办理涉税事项的;
(六)税务登记表项目内容录入不齐全或基础信息录入错误的;
(七)未对受理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盖章确认的;
(八)代开发票错误使用税率或综合征收率的;
(九)未按规定整理、归档受理的涉税资料的;
第十七条 在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将依据《税收违法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分:
(一)涉税申请事项办理过程中为谋取个人私利故意拖延或不予审核审批,遭纳税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涉税申请事项引发行政争议且对地税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涉税资料谋求私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擅自办理涉税事项且造成税款流失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且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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