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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使用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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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使用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地税函〔201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6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使用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地税函[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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