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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45号)规定,现将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丹东市存量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未超过10,000(含10,000) 5%

超过10,000未超过20,000(含20,000) 7%

超过20,000 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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