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45号)规定,现将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丹东市存量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未超过10,000(含10,000) 5%
超过10,000未超过20,000(含20,000) 7%
超过20,000 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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