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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的公告



【注: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7年2月1日起全文失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2‰调整为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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