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文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通知》(抚地税发[2013]37号),对我市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收主体
据国家、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地税机关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缴费主体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须按实际用工情况,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级地税机关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征收。
在异地施工的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单位不能如实提供工资情况的,地税机关对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定率征收,对在参保地已缴纳部分费款,凭用人单位提供的缴费凭证在计算出的各险种费款中予以扣除后,进行征收。
三、征收险种和比例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如未全员参保、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将对其按照工程造价核定征收养老保险费。根据我市测算的建筑行业工资水平并据此确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率为工程造价的1.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核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公告》(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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