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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印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数量核定和续领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新模式,按照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的要求,纳税人领用发票资格认定前移至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将《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数量核定和续领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数量核定和续领发票管理规定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新模式,按照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的要求,纳税人领用发票资格认定前移至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对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数量核定和续领发票管理规定如下:

一、发票供给原则

(一)符合票种原则。纳税人领取发票种类应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不得超经营范围核定和领用发票。

(二)验旧购新原则。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续领发票时,实行验旧领新。

(三)适量供应原则。核定纳税人持票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的供应量。

二、发票供应规定

(一)纳税人首次领用发票时,办税窗口按核定的数量供应。除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以外的纳税人,续领发票时,如果纳税人提出首次核定持票量偏低,需要提高持票量,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申请,依据下面计算公式来确定纳税人领取发票限额:

发票领用限额=首次领取量÷首次领取发票使用时间×30

在控制月总量的前提下,原则以纳税人验旧数量为依据,供应相同数量的发票。

(二)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每次申请领用发票数量按核定数量供给。

(三)对欠缴税费款的纳税人原则上不供应发票,待税费款交清后方可供应发票。

三、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数量核定标准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办税窗口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和首次领取数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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