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率的通知
【注:根据《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本文自2015年11月11日起全文失效。】
各自治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率做如下调整: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8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第2项规定同时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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