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下截止2013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现在给予公告,被公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缴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之规定,被公告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取消其A级纳税人资格。
特此公告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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