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30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4]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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