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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注: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本文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做好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公告的政策解读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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