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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等3部门所转发的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5]3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5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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