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现对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8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第1项、第2项规定同时废止。《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率的通知》(本地税办发〔20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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