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管,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经法院判决、裁定取得的房产、土地的税费征缴问题

  根据法院判决、裁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产、土地的,房地产承受方申报缴纳契税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相关资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对上述情形转让环节税费的征收管理,办税窗口在受理承受人契税申报后,城区局由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市局税收风险管理中心,由税收风险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城区主管税务机关,实行风险管理;其他单位由办税窗口传递给本单位综合部门加强后续管理,确保转让方应纳税收及时缴纳。市局税收风险管理中心和城区以外各单位综合部门要建立相关管理台帐,实行税费征缴入库销号制度。

  经法院判决、裁定取得的房产、土地不需代开发票,房地产承受方可以凭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产权。

  二、关于通过拍卖取得的房产、土地的税费征缴问题

  对房地产承受方通过拍卖承受房地产的,在申报缴纳契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需要提供拍卖人本次交易环节各项税费缴税证明,或者买受人代委托人足额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税窗口方可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通过拍卖承受商品房的,计税依据按照评估价格和竞买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转让环节税费按照综合征收率直接计算征收。通过拍卖承受土地及非商品房的,按照《营口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发票开具金额按照拍卖价格开具。

  三、关于二手房买卖双方解除网签合同,并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撤消手续后,申请办理退税问题

  对二手房买卖双方解除网签合同,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填写退税申请,写明退税理由,由办税窗口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四、关于动迁房的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居民个人房屋被当地政府动迁安置还原面积部分免征契税;对新增加面积部分按动迁协议和收款收据确定的价格征收契税。对收款收据记载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契税计税依据按照孰高原则计算征收。

  五、关于购房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商品房坐落地址确认问题

  购房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办税窗口在受理时应核对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中所标明的坐落地址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并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到商品房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更正。

  六、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月份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补缴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课征滞纳金。窗口办税人员在管理系统点击加收滞纳金即可完成操作。

  七、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风险应对处置中,经核查应补缴的税款必须严格课征滞纳金。对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时没有按照税款所属期入库,造成未课征滞纳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补缴滞纳金时,应计算出应课征滞纳金数额,填写课征滞纳金通知单,办税窗口依据课征滞纳金通知单进行征收。

  八、关于纳税人因资金不足只能缴纳部分欠税问题

  纳税人在缴纳欠税时,因资金不足以缴纳所欠缴的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时,办税窗口可先征收纳税人欠缴的部分税款,余下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由主管税务机关继续追缴。

  九、关于出租房屋新的综合征收率执行时间问题

  根据规定,出租房屋应税行为适用新的综合征收率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2015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出租房屋应税行为,仍按原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税。

  (联系单位: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联系电话:2859032)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7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