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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备案减免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简化办税流程,规范纳税服务,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 [2012]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契税减免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税减免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备案减免,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 呈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减免税额小于300万元的契税备案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备案,其备案手续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结。

  二、 及时备案

  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备案的,主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备案手续。

  由市地方税务局呈报省局备案的,应由主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整理完备的备案资料呈报市地方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履行契税减免备案职责,加强契税减免备案手续的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备案资料,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契税减免备案资料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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