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6]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单位: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电话:2859048)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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