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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终止地税发票摇奖刮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终止地税发票摇奖、刮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与摇奖发票最后一期数据采集截至2016年4月30日,消费者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符合地税发票摇奖范围的发票(含到地税机关登记的发票),发票开具信息传送地税机关发票摇奖数据库后,即可参加2016年5月最后一期发票摇奖活动,逾期不再参与摇奖。参与刮奖发票,刮奖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参与刮奖。

  二、沈阳市地税发票摇奖最后一期摇奖日期是2016年5月4日。

  三、最后一期摇奖奖金兑付期为自摇奖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 逾期不再兑付。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终止地税发票摇奖、刮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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