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6〕41号)要求,现将《丹东市地税局关于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丹地税发〔2013〕32号)、《关于印发〈丹东市铁路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地税发〔2010〕66号)、《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调整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地税发〔2010〕81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