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在发售干式复写纸发票时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二、接到通知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有关手续,并在办税服务窗口公开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发票工本费时所使用的收费票据,暂时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地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税务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58号)
← 上一篇
关于废止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