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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辽宁省丹东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发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辽宁省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168号)有关规定,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启用机动车停车收费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2014年9月1日起,丹东地区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从事停车收费服务的纳税人全面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发票名称为《辽宁省丹东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发票由两联组成,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票面金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6种面额。停车收费服务不再使用《辽宁省丹东市其他服务业、旅店业定额专用发票》。

二、地税机关将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停车收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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