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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209号),本文自2006年12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已印发你们,按照该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1200元/月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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