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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的项目中,涉及取消2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项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的这2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都是我省地税机关的审批项目;取消的1项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是我省地税机关的审批项目。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布的项目中,涉及取消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在这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项是我省地税机关的审批项目。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决定、总局的通知精神和省局的有关工作部署,既要全面落实好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又要加强已取消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要按照省局减少环节优化流程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要按照总局提出的加快税务机关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要求,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我省地税机关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4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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