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新新伟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你局《关于沈阳新新伟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问题的请示》(沈地税一稽发〔2014〕17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2011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经营业务真实发生,并且不是故意取得假发票入账的行为,没有处罚的相关规定。你局请示中的沈阳新新伟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问题,经依法认定属于上述行为的,对该单位不予处罚。
请你局对该单位结束检查下达决定性文书后,将此案件上报市局稽查管理处,由稽查管理处按照国地税移交案件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国税局。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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