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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两个减负”的要求,经省局2007年12月21日第七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现通知如下:

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全省统一提高为3000元。按次申报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按每次(日)100元执行。

200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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