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9〕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9月10日起,全省地税部门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领购薄》工本费和《纳税申报表》工本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发票领购薄》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局集中安排印制、统一发放管理。
三、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11月15日?30日将下一年度《发票领购薄》和《纳税申报表》领用计划报省局(征管处)。
每年9月15日?30日为《发票领购薄》和《纳税申报表》本年度领用计划调整时间。在此期间,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发票领购薄》和《纳税申报表》使用情况调整本年度领用计划,将调整后的计划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发票用票、调整计划请按有关规定一并上报。
四、请各地收到本通知后立即通知所属各基层征收单位,并做好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工作。
二○○九年九月八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通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要求,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在全省开展了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为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生产流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整顿规范对企业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盐业管理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四)税务部门收取的《纳税申报表》工本费;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许可证》验证费;
(六)建设部门收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权、探矿权公告费;
(八)卫生部门收取的贵阳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监督员卡、从业人员卡、食品摊贩卡、中型食品企业卡、大型食品企业卡)费;
(九)贵阳市统计管理部门收取的《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预以保障。
二、取消下列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一)部分地方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并向企业收取的项目:
1、坑木林基金;
2、地质灾害防治基金;
3、“以工补农”资金;
4、公路建设费;
5、矿补费;
6、民用煤资金;
7、调运服务费;
8、过磅费;
9、生态防治统筹费;
10、煤炭协调管理费;
(二)未经批准向企业收取的(优秀、文明)评审费。
(三)黔西南州房地产协会收取的物管企业资质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分户验收登记书工本费。
三、涉及企业的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收。
四、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6〕175号)规定执行。
五、行业协会不得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制服务应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
六、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取费用的,作为乱收费行为查处。
七、对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严禁继续收费,如继续收取的,一律以乱收费查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八、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一)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企业举报,严厉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九、本通知自2009年9月10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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