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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规范和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规范和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黔煤价调〔2009〕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规范和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黔煤价调[2009]51号)

为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有效调控煤炭供求,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09〕86号)精神,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恢复执行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2004〕l64)规定的标准,即:原煤为30元/吨、洗精煤为50元/吨,焦炭调整为20元/吨,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继续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基金征收标准调整的权限在省政府,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确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否则将超收部分收缴省级或从划拨地方的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扣减欠收资金。

二、完善征管方式,在产煤地区全面推进煤炭税费征管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源头(即煤炭生产环节)征收,对省内发电用煤等省内重点企业用煤实行核量缓征。

三、在基金使用上各地应加大对矿区基础设施建设、地灾治理和生态恢复等方面的投入,充分发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和谐矿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九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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