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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江渡发电厂坝内生产办公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江渡发电厂坝内生产办公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遵市地税呈[200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乌江渡发电厂坝后式生产办公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对乌江渡发电厂坝后式厂房房产原值的确定,同意按你局与贵州乌江渡发电厂共同商定的房产原值53,583,702.47元为计征房产税原值。

三、从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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