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等企业缴纳国有资源使用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等企业缴纳国有资源使用费能否税前扣除的请示》(安市地税呈[2005]4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02]19号)、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风景名胜区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对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等企业计提缴纳的国有资源使用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作如下明确:
一、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等企业2002年度至2005年8月30日止以该公司2001年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后确定的比例计提缴纳的资源有偿使用费(企业已缴费项目为国有资源使用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不符合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黄果树旅游(集团)公司等企业2005年9月1日起计提缴纳国有资源使用费应是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计提缴纳的特许经营使用费,并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税时作税前扣除;不符合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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