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一次对煤炭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的清理和检查。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从源头上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通知》中提出的六种评估模型,开展对煤炭企业的纳税评估,探索建立煤炭企业纳税评估预警体系,为逐步建立全省适用的按国民经济统计行业分类的行业纳税评估预警体系打下基础。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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